南通融资担保机构项目实施细则
发表时间:2021-02-18 15:09

市区产业转型升级资金
(融资担保机构项目)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,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和水平,根据《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通政发〔2018〕50号)精神,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项目是指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担保业务总量、实行低收费服务的项目。
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“资金引导、重点突出、注重绩效、公正规范”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。
第二章 奖励补助对象、标准及申请条件
笫四条 奖励补助对象
必须是依法在南通市区注册成立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,取得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》且通过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的担保机构。
笫五条 奖励补助标准
对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余额放大4倍的且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70%的担保公司,按增量给予4‰的奖励,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;对年担保费率低于2%的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,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(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%)的差额,给予20%补贴。
第六条 申请条件
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做大担保业务总量项目,需提供业务情况测评表(包括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余额、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及占全部发生额的比重、与上年的增量等),奖励补助测算表和信用承诺书。
(三)低收费服务项目,需提供担保费率情况表、奖励补助测算表和信用承诺书。
申报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,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。
第七条 区级初审
各区经信委(经发局)、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现场实地查看,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,并进行初审,在项目申报材料上由单位审核人员签字、单位盖章。必要时,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。区经信委(经发局)、财政局初审后,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、财政局。
第八条 市级审核
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。区相关部门已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,市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。
第九条 资金下达
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初步确定项目的补助单位及金额。在项目管理系统和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公示后(不少于5个工作日),报请市政府批准。市经信委根据市政府的批复,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,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。
第十条 补助资金中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,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局。区财政局应在上级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,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
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委(经发局)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(项目)进行跟踪管理,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,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,规范财务管理,实现项目预期目标。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,汇总上报市经信委、财政局。
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,并实施绩效评价。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,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。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,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、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,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,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。
第十五条 原细则《〈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〉实施细则》(通经信发〔2016〕201号文)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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